附录1以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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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21 October 2022

经大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第八届、第十三届、第二十三届、第二十九届、第三十届和第四十届会议修改。1

第1条

投票开始前,大会主席或有关委员会的主席(以下称“会议主席”)应根据投票的需要,从出席会议的代表中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计票员,并向其提供享有表决权之代表团名单及候选人名单。计票员的职责应是监督投票程序、计算选票、决定任何有疑问的选票是否有效,以及证明每次投票的结果。

第2条

秘书处应将选票和信封分发给各代表团。选票可按不同选举目的制成不同颜色。信封上不应有任何辨别标志。

第3条

在选举大会议事规则第33条第5款所规定的机构成员时:

a) 候选人材料只有在选举开始前至少七天送达秘书处,才被认为可予接受。

b) 每一机构内的席位分配应符合大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第22号决议。

c) 提名委员会应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名单所列候选人数应与每一有关机构中应由每一选举小组填补之席位数相符。若某一选举小组提出的候选人多于特定机构中应由该小组填补的席位数,则提名委员会应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以确定与应填补的席位数相符的候选人名单,为此,秘书处应分发印有特定选举小组提交之候选人姓名以及应由该选举组填补之席位数的选票。

第4条

投票者应在每一候选人姓名旁均有的方框内打一X号,标明其希望选举的候选人,X号的位置如下:S。这一标记将被视为对所标候选人投赞成票。选票上除为标明投票所必须的标记外不应有其他任何记号或标记。

第5条

计票员应查明票箱确属空箱,将票箱上锁后将钥匙交给会议主席。

第6条

会议秘书应按会员国国名法文字母顺序点名依次投票,第一个投票的会员国应抽签确定。

第7条

第一次点名投票完毕时,应再次点呼尚未投票的代表团投票。​​​​​​​

第8条

第一次或第二次点名时,代表团应将选票放入信封投入票箱。​​​​​​​

第9条

为记录每一会员国之投票,会议秘书及一名计票员应在第1条提及之代表团名单上所列有关会员国国名旁空白处签字或以首字母署名。​​​​​​​

第10条

第二次点名完毕时,会议主席应宣布投票结束,并宣布开始计票。​​​​​​​

第11条

会议主席打开票箱后,计票员应核点信封数,若信封数多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应通知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则应随即宣布表决无效,并宣布须重新投票。​​​​​​​

第12条

以下情况应视为无效:

a) 若选票上投票者赞成的候选人多于应填补的席位数;

b) 若选票已暴露投票者的身份,尤其投票者已签名或提及其所代表的会员国国名者;

c) 若选票上某一候选人名字出现不止一次;

d) 选票上未标明投票者的意图;

e) 在不违背上述(a)、(b)、(c)和(d)四款规定之情况下,当计票员能确知投票者的意图时,则应视该选票为有效。

第13条

若信封中无任何选票,应视此种情况为弃权。​​​​​​​

第14条

计票应在会议主席监督下进行,每位候选人所得票数应填入为选举而准备的名单上。​​​​​​​

第15条

在计票结束时,会议主席应按大会议事规则第92条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当然,必要时应按选举组分别计算选票和宣布投票结果。​​​​​​​

第16条

投票结果宣布后,应于计票员在场的情况下将选票销毁。​​​​​​​

第17条

计票员记录表决结果的表册经会议主席和计票员签字后,成为投票之正式记录存入本组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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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88页和第96至97页;第八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7页;第十三届会议决议集英文本第114页;第二十三届会议决议集第101至102页;第二十九届会议决议集第141至149页;第三十届会议决议集第152页和第40 C/81号决议。